親愛的學員醫師大家好:
人生總會有高低潮.......會用這句話為開頭,應該就知道我個人遭逢了一些不如意的事。是的,最近真是不順丫!原本應該輕鬆愉快的十一月,變成雜事一堆煩死人的十一月!主要造成煩躁的原因,來自一位自以為是的審查醫師,搞不懂"電腦病歷"與"電子病歷"的他,因為審查注意事項中「電腦製作病歷應逐筆逐日粘貼於病歷上」,居然主張把本診所列印出來沒有裁開的"電子病歷"紙本,認定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全部刪除!所幸,保委會主、副主委與審查總召們明察,及時攔下討論,經過幾周的討論,終於大家把"電腦病歷"與"電子病歷"的區別搞懂了,也還給了我們診所一個公道!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衛署醫字第○九八○二六一七三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 (以下稱本法) 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 (以下簡稱電子病歷) ,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
第三條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資訊系統(以下稱系統),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管理措施:
一、訂有操作人員與系統建置、維護、稽核、管制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有執行紀錄可供查核。
二、訂有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等使用權限之管控機制,並據以執行。
三、於本法第七十條所定病歷保存期間內,電子病歷之存取、增刪、查閱、複製等事項,及其執行人員、時間及內容保有完整紀錄,可供查核。
四、訂有系統故障之緊急應變機制,並據以訓練,可供查核。
五、訂有保障電子病歷資料安全之機制及有保持資訊系統時間正確之機制,並據以執行。
第四條 電子病歷依本法第六十八條所為之簽名或蓋章,應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前項電子簽章,應於病歷製作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之。
第五條 電子病歷於本法第七十條所定保存期間內,其內容應可完整呈現,並得隨時列印或取出供查驗。
第六條 電子簽章,應憑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憑證為之。但醫療機構訂有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之其他簽章方式者,得依其方式為之。前項醫事憑證及其附卡、備用卡之核發、換發、補發,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並得收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醫療機構實施電子病歷,應將開始實施之日期及範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於變更或停止實施時亦同。符合前項規定之醫療機構,於接受醫院評鑑或申報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時,醫院評鑑或全民健康保險之主管、主辦機關非有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其交付書面病歷。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簡單的說明就是,電子病歷是衛生署的推廣政策,經過報備衛生局,要實施電子病歷的診所必須買一台專門儲存電子病歷的server,每天上傳電子病歷於server 中,並用各醫師的醫事憑証卡電子簽章!如此一來衛生局就會給診所一張海報,公告本診所為電子病歷之診所。如果診所不以電子檔案進行健保專業審查,那就直接列印紙本給健保局,並不需要如同電腦製作病歷,要「逐筆逐日粘貼於病歷上」,因為有疑問,可以直接請診所提供電子檔,以供比對。但若診所日後要以電子檔健保專業審查,必須報備健保局測試,並以電子檔與紙本雙軌審查一段時間無誤,方能完全以電子檔健保專業審查。大部分診所目前停留在紙本審查,因為電子審很麻煩,有時傳半天搞不定。重點在雖然沒有向健保局報備,本診所仍是實施電子病歷的診所,適用直接列印病歷以為健保專業審查。我不能理解的是,審查醫師自己搞不懂,怎會想把人家辛苦的工作所得給刪掉?這是怎麼樣的一個心態?回想當初會投注那麼多的心力在植牙領域,說實在的跟健保制度有很大關係!雖然健保保障了各位醫師的基本收入,但是伴隨而來的限制與尊嚴的淪喪,對自我要求高、自尊心強的我來說,跟健保局要錢"有時"真像狗臉的歲月。尤其是遇到一些自以爲"盡忠職守"的審查醫師,好像在抓小學生寫錯字的心態來審時(現在九十九年四月之後01271c 都要附Pano,若牙位寫錯,或有漏記缺牙,這次抽審就以X 光片不符,疑似以他人X 光片受審為由,全筆砍掉!)整個尊嚴被踐踏的感覺,更是令人久久難以平復!我無力扭轉那些沒有同理心"變態"的審查醫師,但若有能力,我希望不要靠健保過活,我衷心希望你們也可以!
另一個令人很難過的事發生在台中的牙醫診所,那個六歲的身障孩童掛了,在嗜血媒體,與要錢的病患家屬的控訴之下,想必大家的日子又會不好過一陣子了!星期一,劉芳燕醫師本來要來跟一枱四顆星~~Implant with sinus lift & GBR 加 FGG。原來是一枱很棒的經典手術。在簡短的醫病對話之後,我把它改成一個簡單的FGG 加一個Bridge。你們必須學會我這樣的取捨,如果病患對你的治療計畫有疑慮,真的不要勉強。記住我的原則「簡單的我拜託病人,困難的要病人拜託我」,不是我市儈,而是這個社會變了,防衛性的醫療,會是我第一個考慮的原則。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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